破解执行难“瓶颈”的新思考
发布时间:2016-11-15 16:52 浏览次数:1886次    [打印] [关闭]

李万海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因此,如何破解执行难已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执行难的现状

近年来,法院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我区受经济下行压力和民间借贷危机的影响,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态势。执行案件呈现出:“案件基数大、标的大、执行难度大”的特点。而因民间借贷危机等综合因素引发的社会诚信体系遭受重创,在司法领域的突出表现就是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欠债的成了黄世仁,讨债的成了杨白老”。在执行过程中,突出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的被动局面。据了解,2016年1月份至9月底前,横山区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146件,旧存93件,收案总标的额55078万元。执行难的现状具体表现为:

    (一)案多人少,执行工作压力巨大。受民间借贷危机的影响,案件数量增多,但自觉履行的债务人越来越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上升。执行队伍人员少,编制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二)案件的执行难度越来越大。部分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判决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采取软拖、强顶、躲避的手段。有的围攻、殴打、辱骂执行人员,甚至以自杀、自残相要挟,暴力抗拒执行;有的转移、隐匿财产,将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甚至采取虚假诉讼,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转移财产的非法目的;还有一部分人抱着侥幸心理,长期在外躲债,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逃了又追,案件迟迟得不到执行的状况。

(三)案件执行过程中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一些委托执行的案件,受委托法院往往出于保护地方经济考虑,一拖再拖。一些部门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甚至与被执行人串通,逃避执行。有的部门对法院的查询、冻结采取消极态度,以种种理由推托。这些状况致使法院执行积案增多。

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分析以上执行难的现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既有立法体制、执法环境方面的外在因素,又有法院执法、当事人法律意识方面的内在因素。

(一)在立法体制方面,民事执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执行程序粗放,司法实践中很多有效的执行措施因无法律依据,难以适用。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执行工作缺乏透明度,造成了执行工作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对暴力抗法,拒不执行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导致执行力度不强。

(二)在执法环境方面,受经济下行压力和民间借贷危机的影响,社会诚信体系遭受重创,部分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部分被执行人投资打了水票,确无执行能力;部分被执行人借出去的钱追不回来,借他人的钱偿还不了。加之一些单位、部门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为保护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不协助、配合执行工作,甚至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三)在法院执法方面,执行体制、机制和执行队伍的能力水平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执行案件采用的是一切由执行员包办的传统模式,已不能适应面广、点多,线长的执行任务。有些案件审理中没有兼顾执行,如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未采取,造成被执行人将资金、财物转移、隐匿。部分案件在审理中就可以通过做工作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兑付案款,但由于审判人员工作不到位,致使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部分案件审理时久拖不决,丧失执行的有利时机。执行案件中多数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案件中的担保人多数为公职人员。执行过程中一些执行人员工作简单,不查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而只采取查扣担保人工资的执行措施,导致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后再起诉债务人追偿的案件增多。

(四)在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方面,由于受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不强,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审理时被告无故不到庭的现象比较突出。而一旦败诉或执行不能,便认为是判决不公,执行不力,将诉讼风险转移到法院。部分当事人在市场交易、投资中法律意识、防范风险的意识薄弱,也为后来的执行难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执行难的建议

分析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可以看出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一)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公检法联动,社会各界配合的大执行格局。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只靠法院单打独斗是不行的,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这既可以强化执法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为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又可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解决执行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我区受民间借贷危机等因素的影响,人们的诚信观念受到冲击,出现了“没钱的不还,有钱的赖账”。解决这个问题,党委政府要下大力气重树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同时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继续通过法院平台公布“老赖”信息,并通过工商、房地产、金融机构、车辆管理、出入境等部门的配合,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注册公司、承包工程、办理出入境手续,以及在就业、资格考试,入伍,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促使被执行人树立诚信意识,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从源头上推动执行难问题的彻底解决。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法制宣传,增强公民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同时通过各类媒体,对一些典型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起到震慑、教育、警示的作用,从而营造执行的舆论环境和法制环境。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建立起高效、便捷的协助执行工作机制。公安、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适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二)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新机制。由执行员一人包办的传统执行模式已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内部要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建立执行团队,形成执行合力,依法公正、文明执行。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必要时,引导申请人通过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对拒不配合和妨害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完善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以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实践中往往对被执行人后续跟进措施缺失,恢复执行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应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的衔接机制。执行过程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主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和群众代表到执行现场监督,以监督促公开,以监督促公正。

(三)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将调解贯穿在立、审、执的全过程,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立案庭与审判庭建立共同化解沟通机制,对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为执行创造条件。加强审判与执行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解决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队伍物质保障。加强执行队伍的规范管理和制度创新,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的现象。执行工作经常是“白加黑,五加二”,突发性、不确定性因素多,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物质投入,保障实现执行的现代化。同时要提高执行人员的待遇,激发广大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手段,全面提升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五)强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以执行信息化引领执行能力现代化。完善执行指挥中心的指挥监督、财产查控、联动协调、信息公开等重要职能。推进财产查控体系建设,搭建好查控平台,不断拓展查控功能和范围,确保信息高效、准确、及时。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不动产“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实现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网上查询、查封;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被执行人行踪及其车辆的联查联控;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平台,共享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总之,执行难问题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关系到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我们一定要全面推进执行理念、执行模式、执行机制的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凝聚社会各方力量,依法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破解执行难。

 

 

(发言人系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